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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7日 星期日

[人民基本權豈能由他人共識決?]

(轉自獨立蒼茫 )
文:詹順貴律師

[人民基本權豈能由他人共識決?]

針對涉及徵收407戶台南市民房地的台南鐵路地下化路線東移案,台南市政府近來一再投書強調此案是大台南市民的共識,要反對徵收的自救會成員、聲援的學生、團體先學會溝通,不能預設前提;並主張自救會訴求市府舉行聽證,其結果僅供機關參考,沒有法律效力,無助於解決爭議。筆者認為那是台南市政府無意傾聽利害關係人民意與提供民眾參與平台的詭辯!反對徵收的自救會一再對外陳明他們並不反對台南鐵路地下化,也願意提供他們的家園讓施工單位於施工期間租用或徵用,俟完工後再將土地還給他們重新蓋回家園與找回數十年鄰里情感、社會脈絡。

政府的規劃方案是在原有軌道東側徵收民地施作地下化軌道,自救會則提出一項對調施工規劃方式:將政府規劃徵收東移的路廊改施作臨時軌,於火車改道後,再於原來軌道的地下施作永久軌,俟地下化軌道完工後,東側的臨時軌即可拆除還地於民。此案原規劃的是一般徵收,依自救會建議,優點在於政府減輕市價徵收的龐大財務支出,更重要的是,可以在沒有抗爭阻力下,順利完成此一台南市民期待已久的公共建設。而蠻橫行事,反而延宕更久,台東美麗灣案、台北文林苑都更案足為殷鑑。何況如果不必徵收即可興建完成公共建設,其強行徵收將因已非最後不得已的手段而注定違法!

令人不解的是,自救會所提出者明明僅是一種可行的方案規劃概念,台南市政府卻將之比擬為已完成的具體施工設計,因此刻意在工程規劃細節上批評其如何不安全。問題是如果自救會提出的概念可行,具體的工程規劃與施工設計,不是應該回到於台北、高雄二地鐵路地下化規劃設計早有豐富經驗的權責單位-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嗎?縱有些工程上的難度,以台灣優秀的工程技術人才,難道透過完善的工程規劃設計與妥善的施工管理無法克服嗎?台南市政府是對自己或交通部鐵工局沒信心?如果可以避免徵收強拆407戶市民的土地房屋而使工期需要酌為延長,對於一項已等待許久的公共建設,本於「人饑己饑」的同胞心理,只要未來工程能順利進行,為了避免重蹈美麗灣案覆轍,想必其他台南市民於理解事件始末真相後,也會樂於支持自救會的提案構想。但台南市政府的偏聽與誤導市民,預設立場昭然若揭,怎還好意思教訓自救會成員、聲援學生與團體,要他們學會溝通以及不要預設立場?會不會太厚顏?不禁令人懷疑究竟被後有無蹊蹺?

至於自救會成員期待的溝通方式-聽證,依歐美行之有年的類型,可分為『資訊聽取型聽證』與『權利保障型聽證』。前者重在資訊的蒐集,其與同為傾聽民眾意見的公聽會的不同,在於聽證是以從保護規範理論導出的利害關係人為資訊與意見聽取的對象,並隨時討論溝通;後者則因政策決策攸關人民基本權益,因此著重在決策前應踐行保障人民權益的正當法律程序。我國行政程序法第54條至第66條有關聽證程序的規定雖未如此區分,惟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後,作行政處分時應如何受聽證結果的拘束,行政程序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分為二種: 1.是『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2.是『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前者規定行政機關應予納入決策參考,乃針對資訊聽取型聽證而設;後者於法有明定下,強制行政機關必須依聽證紀錄作成行政處分,應是針對權利保障型聽證而設。

依我國目前法律規定,台南市政府或許沒有辦理聽證的義務,但其為配合鐵路地下化路線東移而擬定都市計畫變更案時,仍可自行或會同交通部鐵工局舉辦資訊聽取型聽證;至於未來如仍需徵收,內政部於審議是否核准徵收時,參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09號解釋,則必須辦理權利保障型聽證。只要台南市政府『有心』,當然可以舉行聽證並參酌『全部聽證之結果』做為調整都市計畫變更案的實質參考依據。但根據近來幾次台南市政府的對外發言、投書,以及幾次筆者陪同自救會成員與賴清德會面協談結果,台南市政府明顯預設立場,所舉辦公聽會、座談會幾乎流於形式,根本『無心』溝通。這絕不是一個有志於競逐總統大位之人該有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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