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ght

Fight

2012年11月15日 星期四

自救會聲明(11/9):回應賴市長11/09對「台南鐵路東移違憲案」之談話


【反台南鐵路地下化東移】自救會聲明(11/9)
懇請傳播分享.

自救會對賴市長11/09關於「台南鐵路東移違憲案」談話的回應

(1) 賴市長說「他不容許財團介入,此案不是文林苑翻版。」

甲、 南市府將此都更案切割為數階段,目前僅公告第一階段「鐵道路線與土地徵收」。該筆土地之開發使用屬後面幾個階段,尚未公告,有無圖利財團屆時自明。自救會目前根本並未控訴本案圖利財團之部分。本案之爭議在於不必要地徵收民地建永久軌,原鐵路局用地將交市政府另行召標,取得利益後市政府再與交通部分贓。

乙、 釋憲文409號明示「公共建設需採最少土地徵收的方式為之」,土徵法第三條之一「興辦公益事業,應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本案明顯違法違憲。本案的公共利益是「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而非「開闢政府財政」。本案以公共建設之名行不必要的土地濫徵,與文林苑(以都市更新為公共利益之名)、機場捷運A7案(以合宜住宅及交通建設為公共利益之名)、苗栗大埔案(以蓋科學園區為公共利益之名)皆相同面臨政府以的自編自導的「公共利益」之名行浮濫土地徵收,基本人權皆受嚴重侵犯。

(2) 賴市長說「徵收市民土地不會為財務需求開發...
,全都用在公共設施上面」。這是在玩弄文字遊戲。本案被徵收的地,當然全用在鐵路建設。
但是,因為徵收市民土地所釋放的台鐵用地,卻將成為台鐵償債的金雞母(2010/04毛治國所說)。本案是為取得土地利益才做的徵收!完全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與土地徵收法第三條之一「辦公益事業…應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此案之土地徵收完全無必要性、無公益性,純為嚴重侵害人權之舉。

(3) 10/26自救會與賴市長座談會,賴市長明白表示「論壇」討論議題將不限於技術工程問題。但是,會後市府新聞稿與談話,卻不斷將「論壇」討論議題限定為「技術工程問題」。真令人擔憂賴市長的誠意!技術工程問固然重要,但最根本的是「價值」問題!本案的公共利益是「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而非「開闢政府財政」!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